小李被某公司聘为导演,而双方因故在电影开拍之前解除了合同,他拒绝退还公司支付的2万元片酬。
昨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小李返还1.5万元给公司。
剧本篡改历史,双方解除合同
2012年4月,某电影公司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聘任导演合同》,约定该公司聘请小李担任某电影导演。
对于酬劳,合同约定该公司支付小李片酬4万元,签约时支付2万元,后期制作完成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再支付2万元。
这部电影是反映三国时期孙权在湖北鄂州建都的故事,就在合同签订后、电影开拍前,该公司认为小李的剧本篡改了三国历史,而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解除了合同。该公司也将小李告上了法庭,要求小李偿还所收片酬2万元及利息。
公司说
这样拍的话根本通不过审查
原告公司在庭审中称,小李由于明显缺乏历史常识,为增加武打戏竟然篡改三国历史,所改情节完全违背历史。如果按照小李的思路,影片拍摄完成后将不会通过国家广电总局的审查,更谈不上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放映。
同时,公司还发现小李实际并没有导演职称证书,不具有电影导演的资格,公司不得已又另聘导演。
小李说
是公司违反合同解聘的
对于原告公司的说法,小李表示,艺术是需要经过导演加工的,电影也不同于历史人物传记,加入武打桥段是古装类商业电影的重要元素。
关于导演职称证书,小李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要求被告具有导演资质,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国家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在于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解聘小李导演职务,小李对此解除事实,不存在过错。
法院
未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应返还部分片酬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小李已经完成了电影的部分剧本创作修改工作,因小李在电影开拍前退出了剧组工作,未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故其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部分导演片酬。
依照公平原则,结合本案中小李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小李返还该公司导演稿酬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