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AI 写小说”“AI作曲”等屡见不鲜,AI技术在给人们生活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AI创作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成为大家关注的一大问题。近日,人民日报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的案例,对 人工智能 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属性及其权益归属进行了科普。
人工智能软件自动“创作”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具备著作权?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卢正新说,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过程中,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相关内容并未传递二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二者均不应成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也不能构成作品,不具备著作权。
虽然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但不意味这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凝结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使其投入获得回报。软件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上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北京互联网法官李明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