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年10月9日消息 10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显示,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旅游者对平台服务及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暂行规定》还显示,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暂行规定》中还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在线预定酒店、机票、火车票、车票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预定渠道,不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定。
同时,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持续更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旅游风险提示和企业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此次,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暂行规定》对目前在线旅游平台存在的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信用监管等问题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日后,在线旅游平台存在的乱象或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