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0日下午在官网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康宁公司征收税率为37.9%,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为33.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为78.2%,其他美国公司为78.2%。
公告显示,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7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4月21日,经过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8月22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
同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公告显示,2015年8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2年。
2017年8月18日,应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35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8月1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和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