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消息,力晶创办人黄崇仁被控借收购旺宏晶圆厂进行内线交易,无罪确定。投保中心另对黄崇仁求偿新台币 475 万元(下同),高院更二审31日判决黄崇仁赔偿 46 万元,投保中心仍可上诉。
黄崇仁被控于 2005 年间指示副董事长蔡国智,与旺宏电子洽谈收购其 12 英寸晶圆三厂,双方于同年 12 月间决议力晶以 53 亿元买断晶圆三厂,并于隔年 1 月 18 日发布此一重大消息。检方指控黄崇仁在重大消息公开前,即提前于 2005 年 11 月至 2006 年 1 月间,透过侄子黄俊钦等人,利用力晶及力晶转投资的子公司帐户,大举买进约 3.6 亿元的旺宏股票,但最后获判无罪确定。
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认为,黄崇仁在重大消息公开前买卖股票,造成善意投资人的损害共 475 万多元,对黄崇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投保中心全部败诉,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判黄崇仁应赔偿 475 万元,更一审认定重大消息时间成立点是 2005 年 12 月 22 日,判黄崇仁赔偿 147 元。案经最高法院发回,高院今天做出更二审判决。
高院更二审判决书指出,力晶公司 2005 年 12 月 13 日召开副总裁会议时,应已确认将以 53 亿元与旺宏达成交易,黄崇仁当天知悉此一重大消息后买入旺宏股票,应对同期间从事相反买卖的善意投资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高院更二审认定,297 名投资人透过投保中心求偿,扣除先前已判决确定的 147 元,黄崇仁应再赔偿 46 万 3,102 元。高院新闻稿指出,更二审判决金额 46 万余元之所以高于更一审的 147 元,是因为更二审认定的重大消息成立时间点 2005 年 12 月 13 日,与更一审认定的 2005 年 12 月 22 日不同所致。
2016年据台湾媒体报道,岛内内存大厂力晶半导体与旺宏电子,三年前决定由力晶购买旺宏12寸晶圆厂,力晶董事长黄崇仁与旺宏董事陈鸿智等人在重大信息公布前大举买卖旺宏股票,金额约五亿六千万元,涉及内线交易。
据报道,台“最高检察署”特侦组检察官朱朝亮、吴文忠及李海龙,昨天由新竹地检署检察官协助,在股市收盘后指挥台北、新竹、台中、台南的检察事务官及调查员两百多人,同步搜索力晶、旺宏等37处地点,并约谈黄崇仁、陈鸿智等40人。
检调发现,2005年8月间力晶半导体与旺宏电子洽谈两家公司策略联盟及力晶公司购买旺宏晶圆三厂,同年11月双方达成协议并且签约;2006年1月18日力晶及旺宏同时召开董事会,通过策略联盟及晶圆三厂转让两项议案。黄崇仁与陈鸿智等人知道策略联盟及力晶购买旺宏晶圆厂案对旺宏股价有重大影响,便以力晶半导体等多家公司或个人名义大举买卖旺宏股票。从2005年12月到2006年1月初,黄崇仁等人多次大笔敲进旺宏股票,旺宏股价水涨船高,检调认为黄崇仁与陈鸿智等人涉及内线交易。
据悉,力晶、旺宏两家公司从洽谈策略联盟到去年爆发股权争夺战,双方从协作到旺宏制定“排力晶条款”,最后旺宏运用股务自办,掌握股东名册优势,剔除近10万张无效股权委托,公司派才保住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