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幕”诉讼案升级GDC回击IMAX称其不知所云

[  导读 ]IMAX公司近日向美国洛杉矶高级法院提起诉讼,控告GDC公司盗用IMAX技术开发中国巨幕。8月20日晚,GDC委托某公关公司就此事做出回应,称“这起诉讼是毫无根据的。”目前,IMAX尚未回应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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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娱乐专稿 (文/ 宋小卡 姜黎)

全球最大的巨幕技术公司IMAX于8月12日向美国洛杉矶高级法院提起诉讼,控告GDC(环球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不公平竞争以及盗用商业机密,并将所得技术应用到中国巨幕(China Giant Screen,现名CFGS)上。今日,GDC委托公关公司作出回应,称“这起诉讼是毫无根据的,IMAX简直不知所云。”GDC态度强硬,称将“全力迎战这种掠夺性行动,并将保护其在行业内的卓著声誉。”

截止目前,IMAX公司尚未对此事件作出官方回应。

    GDC(环球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声明全文如下:  

 近期IMAX公司向美国洛杉矶高级法院提起诉讼,控告GDC(环球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不公平竞争以及盗用商业机密,并将所得技术应用到中国巨幕上。对此事件,沉默数日的GDC终于发声,表示这起诉讼是毫无根据的,IMAX简直不知所云。

 对于IMAX的指控,GDC不仅不认同并且反对其指控,并向媒体展示了出具的律师函。GDC方面明确表示自己售卖的任何产品均不涉及盗用任何IMAX的商业秘密,认为这起诉讼甚至与真正的商业秘密无关,而仅是IMAX滥用法律制度,以避免其他竞争者向电影观众提供更好的观影选择。GDC方面也透露由于联邦法院发出的一项命令,IMAX选择在我们须作应诉前自觉自愿撤销该诉讼。联邦法院法官甚至质疑是否应向该法院提起该诉讼。IMAX不得不退而诉诸另一州法院,但这将徒劳无获。

 GDC此次的回击,态度较强硬,声称自己将全力迎战这种掠夺性行动,并将保护其在行业内的卓著声誉。

    >>点击看GDC发布的官方律师函及相关资料扫描件<<    

 事件回顾:

    1999年-2009年:    华人     崔晓宇(Gary Tsui)    在此10年时间,于加拿大IMAX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并在此期间参与了IMAX公司巨幕技术开发过程。

 2009年: 据外媒披露的举证材料显示,IMAX中国公司于2009年在中国杭州竞标巨幕影院项目时遭遇不明对手恶意竞争,并最终失败,但随后的调查显示IMAX在职员工崔晓宇(Gary Tsui)牵涉其中。同年,崔晓宇离开IMAX公司。

 2009年9月: IMAX分别在加拿大安大略市(IMAX公司总部)和中国北京市对崔晓宇个人提起诉讼,但均遭到无视。

原告IMAX公司在诉状中提到,前雇员崔晓宇(Gary Tsui),在IMAX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时期,暗中窃取了该公司的大幅面数字影院投影系统(large format digital theatre projection system)和电影转换技术(film conversion technologies),以上技术均属IMAX的商业机密。

 2010年: 崔晓宇回到中国后,将巨幕技术提供给GDC(环球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并涉嫌以“自主研发”的名义,将此技术应用于GDC的合作伙伴中国巨幕(China Giant Screen,现名CFGS)上。

 2012年1月: 据外媒报道,IMAX公司此前在加拿大和北京分别对崔晓宇提起的诉讼,已经取得初步成果。北京方面已将崔某的公司查封,而加拿大方面则签发了对崔晓宇的逮捕令。

IMAX再次敦促崔晓宇交还相关技术,但再次遭到无视。

 2013年6月: 加拿大IMAX公司向美国法院称,前华裔雇员崔晓宇将窃取自IMAX公司的技术机密提供给GDC,而GDC公司则将其应用于与中国巨幕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使用被窃取的IMAX技术与IMAX公司形成竞争。该案件的涉案的公司包括:美国GDC Technology USA和设立在英属维京群岛与开曼群岛的两家关联公司,其中美国GDC Technology USA位于加州。

IMAX此前已多次向被告GDC公司提交了停止侵权通知函,但对方没有任何回应,IMAX就此请求法院对涉案的公司下达禁令,并判决其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

 2013年8月12日: IMAX公司向洛杉矶高级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前雇员崔晓宇在职期间窃取了巨幕投影、3D转换等核心技术,后使用该技术  在中国以“中国巨幕首席工程师”的身份 牟利。

控告GDC(环球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不公平竞争以及盗用商业机密并将所得技术应用到环球数码的大屏幕影院技术解决方案中。并打算利用窃取的IMAX技术在美国实现上市,从而与原告在国际市场上开展直接竞争。

 2013年8月20日: GDC(环球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公关公司就IMAX控告GDC及崔晓宇一事发表声明,称“这起诉讼是毫无根据的,IMAX简直不知所云。

    背景介绍:  

GDC,是一家总部设在香港的科技公司,主要提供数字影院服务,在美国、西班牙、日本、新加波等全球各地都有分公司。GDC于2013年4月与“中国巨幕公司”达成合作,将作为其在海外的代理商,率先在美国推广“中国巨幕”(CFGS)。

据悉,GDC环球数码目前正与“中国巨幕”合作拓展市场,酝酿上市,有意合作者不乏二十世纪福克斯、环球等好莱坞公司。记者采访中得知,中国巨幕在事发后,表示尚不清楚其中细节。并称此次诉讼“只是针对涉案人员崔晓宇个人,中国巨幕的相关业务并未因此受到影响”。

 律师解读:

根据GDC与IMAX案件情况,腾讯娱乐的记者特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游律师,就一般网友对此案关心的问题作出了解答:

根据游律师介绍,这类侵权案件的法律保护方式主要有两种:专利保护以及专有技术保护。我国专利保护的前提是在中国获得了知识产权授权。如果是美国公司在美国申请的专利,倘若未在中国受批,就不能受中国法律保护。

本案中IMAX公司选择了通过专有技术保护方式维权,控告GDC不当得利,不公平竞争以及盗用商业机密,并将所得技术应用到中国巨幕上。

专有技术保护通常发生在违反商业机密保护的案件中。满足条件有三点,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并实施了偷窃;被偷窃技术必须是被加密且未公开;还得证明对方已经使用了被窃技术。

鉴于美国方面一向认为中国对商业机密保护不严且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况下,IMAX公司选择了在美国本土提起诉讼。不过游律师也指出在美国起诉即使胜诉,也存在执行难题。“从中国诉讼,会比较困难,但是执行容易。在美国起诉,即使胜诉,也无法在中国执行。”不过由于GDC公司同中国巨幕公司合作原意在于拓宽全球市场,游律师分析表示,倘若在GDC在美国被诉成功,其海外上市将受到极大影响,“比如说资金链条就会存在漏洞,一旦败诉,资金便无法进入美国,否则将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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