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可以结婚。惠州市民政局发出的内地居民间结婚登记须知中,结婚条件提到:“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此外还需要符合“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生日的第二天为年满之日)”。
不可以结婚。
惠州市民政局发出的内地居民间结婚登记须知中,结婚条件为: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生日的第二天为年满之日);
3.双方自愿结婚;
4.双方无配偶;
5.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6.双方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证明材料有:
1.内地居民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常住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内容与实际婚姻状况不一致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离婚证件或丧偶证件证明。
2.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香港居民应当提交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澳门居民应当提交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台湾居民应当提交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前款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6.华侨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7.外国人应当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