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在住宅楼宇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翌晨七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
根据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中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在市中心区东至广州大道、西至黄沙大道、北至环市路、南至昌岗路、新港西路范围内,禁止使用锤击桩机。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影响必须使用锤击桩机的,必须报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
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的建筑、装饰施工场地,使用各种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锯木机、风动机具和其他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机械,除抢险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
根据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中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规定中:“非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区域,二十三时至翌晨六时不得鸣喇叭,白天需要鸣喇叭时,应当短鸣,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三次。”
第二十八条规定中:“摩托车进出允许其行驶的内街、小巷,在二十三时至翌晨六时应当熄火推行。”
根据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中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规定中:“设在居民稠密区的营运车辆站场,二十二时至翌晨六时,不得使用广播喇叭和电铃调度车辆。”
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在住宅楼宇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翌晨七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