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①申请。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提出申请。②初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受理。③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免费发放生育证。申请地点为长沙市湘府中路298号天心区政务服务大楼二楼。
长沙天心区再生育审批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⑴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 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⑵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⑶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备注: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⑴申请当事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2寸夫妻免冠合影近照2张;⑵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加盖所在街道<乡、镇>卫计办公章),当事人一方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特殊材料:⑴属于许可条件第(一)项的应当再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⑵属于许可条件第(二、三)项的应该再提供以下材料:①申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协解书),有多次离婚史的,需提供全部的离婚材料;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②申请当事人双方子女信息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
(1)已婚育龄夫妻认为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提出申请,办理生育证,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2、受理。
初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再生育申请决定书。
3、审查。
(1)申请人申请理由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信息齐全无误的,街道办事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报天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
(2)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免费发放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4、决定。
经审定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加盖审批机关印章的生育证。生育证由申报单位领回并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回。(使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送达)。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审批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公开。
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再生育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须将生育证的办理结果依法公开。
6、有效期延续。
持生育证满一年未生育的,持证人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原申报办证的村专干或街道办事处卫计办办理延期登记,有天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街道办事处卫计办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街道办事处卫计办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同意延期。
申请地点
长沙市湘府中路298号天心区政务服务大楼二楼
办理时间
7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30;10月1日-6月30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0731-8589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