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退伍军人优待证什么时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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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目前上海退伍军人优待证相关文件暂未发布。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上海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139号。可以先参考河北省退伍军人优待证优待办法。


2018年11月11日,上海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机构改革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上海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目前上海退伍军人优待证相关文件暂未发布,可以参考河北省退伍军人优待证优待办法。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139号

2019年2月28日下午,国防部举行例行记者会,国防部新闻局副局长、国防部新闻发言人任国强大校答记者问。

记者:请问《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制定目前进展如何?有消息说法案有望今年提交两会。请问是否属实?

任国强:我们注意到,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以来,围绕保障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做了很多工作。经向该部了解,为贯彻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退役军人事务部日前形成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草案贯彻习主席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继承与创新有机结合,对退役军人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优待抚恤等做了整体设计和系统规范,建立了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试行退役军人安置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等一系列创新制度。

目前,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在抓紧梳理汇总各单位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反复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并认真对照中央军委政策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待草案修改成熟后,将适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届时按程序提交人大审议。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退役军人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尊崇,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北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是本办法规定的退役军人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优待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凭河北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发的《河北省退役军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

第五条退役军人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各相关单位应当设置优先服务窗口或优先服务标识。

第六条 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退役军人优先标识。

第七条退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

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对退役军人实行优先优惠。

第八条退役军人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事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对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安排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第九条 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优待证》,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解决。

第十条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向户籍在当地的退役军人发放《优待证》并承担审验、更换等工作。《优待证》每2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其《优待证》不予年检,并取消优待资格。凡到期未经审验的,自动失效,不得享受相关优待。

享受公共服务优待对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回其《优待证》。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优待证》。

第十一条 《优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补办。

对伪造、骗取《优待证》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优待证》的人员,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没收其《优待证》,2年内不再享受相关优待。

第十二条为烈士遗属发放《烈士遗属优待证》,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发放《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为病故军人遗属发放《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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