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0年8月1日起。全市区域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电动车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实施处罚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人员应当模范佩戴头盔,单位加强内部管理。
一、全市区域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电动车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实施处罚。
二、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人员应当模范佩戴头盔,单位加强内部管理。
三、使用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电动车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扣留车辆,并处以罚款。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电动自行车牌证作废。
五、本通告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