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长春市社保缴费标准为根据你的基本工资,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按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按8%。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保降费减负有关精神,依据《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9〕26号)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安排,现将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降低费率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9年5月1日起,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按16%的新标准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按8%标准执行。
调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口径
从2019年5月1日起,参保单位以上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0%的60%、300%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从2019年5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即在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0%的60%、80%、100%、110%、120%(从120%档次起每增加20%作为一个缴费档次)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