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长沙市医保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类收费医疗机构9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650;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8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主次降低,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30%计算。
长沙市医保报销比例:
一个结算年度内,长沙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支付段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30万元。
职工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类收费医疗机构9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650;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8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主次降低,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30%计算。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以下(含本数)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二)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额按下设分段与自负比例累加计算:1万元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12%,9%,5%;1万元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8%,5%,4%,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60%负担。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为6%,退休人员为4.8% 长沙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11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5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300元,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收费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5%,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和县级二级为70%,其他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65%,市级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60%。
来源:http://www.changsha.gov.cn/zfxxgk/zfwjk/szfbgt/201706/t20170615_19770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