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试用期辞职用人单位不发薪理由五花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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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

试用期辞职常成“杨白劳”

今年5月份,谭先生应聘到南宁市科瑞达商贸有限公司试用,后来感觉到该单位的工作环境并不适合自己,于是在6月18日提出辞职。谭先生说,辞职时他不仅写了书面的辞职报告,还按公司要求将一些客户的电话和该收的货款等跟公司另一工作人员作了交接。离开时有关负责人承诺会发放5月份的提成和6月份的工资,但到了7月份,他多次打电话向公司询问,提成和工资的事仍一直没有下文。

黄女士也有过这样的遭遇。今年4月,她应聘到南宁市一英语培训学校做老师。在工作了十多天后,她觉得该培训学校并不适合自己,便向用人单位提出了辞职,但学校负责人扣下她的工资一直不给。

有同样经历的还有陈先生。今年5月初,他到南宁一商贸有限公司试用了十多天后提出辞职,可公司至今没有发放这十多天的工资,他多次追讨未果。

用人单位:

不发工资理由五花八门

7月18日,南国早报记者就谭先生的工资问题,联系了南宁市科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一姓仲的负责人。该负责人称,谭先生说走就走了,并没按公司的要求做好交接,而且之前还有货款没收回来,部门经理让他去公司面谈,对方却说在外地出差,一直不露面,所以没办法给对方发工资。

其他几家单位不发工资的原因五花八门。培训学校说,员工上班期间不认真工作,很懒散,而且没做满一个月,不发工资是为了让员工长记性。陈先生所在商贸公司则称,陈先生上班期间一直在培训,并没给公司带来什么效益,公司没办法给对方发工资。

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埋怨说,现在的求职者“沉不下去”、“很难伺候”。特别是一些门槛不高、比较辛苦的工作,员工流动性很大。用人单位花钱请人培训新员工,他们刚上手就辞职离开了,用人单位也很“受伤”,不知道在用工过程中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

部门声音:

工作一天就应发一天工资

就试用期的工资问题,7月19日,记者专门向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了咨询。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只要工作了一天,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一天的工资。用人单位以求职者“没做好交接”、“不认真工作”、“没带来效益”等理由不发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该工作人员表示,试用期本来就是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一个双向选择过程,求职者如觉得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交接的问题,求职者在离开时应该按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交接,为保留有效证据,可将用人单位的交接单进行复印拍照,或在其他同事在场时进行交接,这样一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不发工资,就能为自己找到有效的人证和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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