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积分落户中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30分;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15分;在本市合法租赁住房或居住单位宿舍的,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申请人自愿腾退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积10分。
分值计算:
1、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30分;
2、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15分;
3、在本市合法租赁住房或居住单位宿舍的,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申请人自愿腾退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积10分。
以上1、2、3三种情形取一,与第4种情形分值相加,最高分值30分。
认定标准:
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主要含商品住房(酒店式公寓)、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还建房、购买二手住房、个人合法自建住宅类房屋。
所需材料:
本人或配偶合法产权住房的,提供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
父母或子女合法产权住房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始户口登记资料、个人履历表、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
备注:原始户口登记资料包括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个人履历表须加盖单位公章;亲子鉴定是指具有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