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白最近看到了一则新闻,近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要普遍发放社会保障卡,实现“一人一卡”,依托社保卡及持卡库,构建全国统一的个人身份认证平台,提供线上线下综合身份认证手段,形成业务办理的实名制验证能力,做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并与国家统一建设的用户身份认证体系实现互联互通,结合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进一步提高身份认证的准确度与方便性。最让老白兴奋的是,这个行动计划中还提出,将开放社保卡支付结算接口,支持与各类社会支付渠道的应用集成,建设统一、开放的医保结算接口,支持相关机构开展网上购药等应用。这样一来“网上购药”,也能够通过社保卡来结算。老白迫不及待地想拿着自己的社保卡去询问目前是否可操作网上购药,但回家却怎么也找不到自己的社保卡了。回想起来,老白觉得可能是自己把社保卡遗失在回家的路上了。如此重要的社保卡,丢失了,可怎么办呢?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的相关使用规范。
一、社保卡遗失,应当及时挂失。
2016年9月18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参保人遗失医疗保险卡时,可凭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及时到邻近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书面报失手续。报失时,参保人应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报失、撤销单》上签字确认。参保人也可以向医保咨询热线962218进行电话报失。电话报失时,参保人必须同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医疗保险卡卡号。”
因为本市的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在支付时,无须输入支付密码,因此遗失的医保卡很有可能被人盗用,这样的话医疗保险账户中的资金就有损失的风险。参保人一旦遗失这张卡,应当第一时间向医保咨询热线962218进行电话报失,医保咨询热线962218接受电话报失后的1小时内停止该卡结算。随后,参保人可以向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书面报失手续。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接受书面报失,书面报失成功后,立即停止该卡结算。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在停止该卡结算前,由于使用该卡结算医疗费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
因此参保人平时应当在将自己的“身份证号”和“医疗保险卡卡号”(位于社保卡正面)进行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二、社保卡失而复得的,应及时撤销挂失。
有时候,因老年人疏忽大意,遗忘了社保卡存放的地方,而误以为社保卡已经遗失,就立即挂失了社保卡。随后又想起了存放的地方,找到了自己的社保卡,这时应该怎么办呢?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也明确,已办理书面报失或电话报失的参保人,报失后又找回医疗保险卡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撤销报失手续。办理时,参保人应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报失、撤销单》上签字确认。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受理撤销报失后,市医保中心在1小时内恢复该卡的结算。
三、社保卡确属遗失,挂失后可申请补办。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还明确:“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有制卡权限)在受理补办医疗保险卡申请后,可当场办结。无制卡权限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在受理补卡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办结。”如参保人中途找回医疗保险卡并办理撤销报失手续的,参保人可选择使用新卡或旧卡。
最后,笔者还想强调的是,参保人在使用医疗保险卡时,也要做到以下几点:
1、社保卡必须由本人使用,不得冒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这也就意味着,社会保障卡作为本市的医疗保险凭证,不得出借,只能由本人使用。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应当核验职工医疗保险卡。发现伪造、冒用医疗保险卡的,有权予以扣留。
2、参保人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急诊、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时,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按规定购药和申请报销符合规定的未持卡结算的医疗费时,也必须出示医疗保险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