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被收养人常住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已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被收养人常住户口登记。
被收养人已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申办流程
(一)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收养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其中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再由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