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有身份证的可以不需要户口本,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可以用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代替。
有身份证的可以不需要户口本,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可以用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代替。
受理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是指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所购住房在申请人(或配偶、未婚子女)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2.自购买自住住房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且仅一次)住房公积金。
购房行为发生起始日期:省内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省外购房商品房的,以购房税务发票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购买拆迁房的,以拆迁房购房发票日期为准;购买房改房的,以房改房专用发票日期为准;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以保障性住房购房发票日期为准。
3.申请人应为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或未婚购房人的父母。
4.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前,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得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再次提取。
5.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如该套房屋有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提取总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申报材料
①提取人身份证;
②提取人的公积金龙卡或银行借记卡;
③房屋不动产权证;
④税收缴款书(契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