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消息,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监管部门认定阿里巴巴台湾分公司成立之初时“伪装身份”,开出12万新台币(2.4万人民币)罚单,并要求后者在半年内补办申请资料。
台湾“经济部”投审会官员表示,阿里巴巴台湾分公司2008年就已申请来台,但当时是以新加坡企业身分来台,而当时台湾还没有开放陆资投资。台湾2009年才开放陆资来台成立分公司。
台官员表示,虽然当时中国阿里巴巴已有名气,投审会也怀疑过两者有关系,但阿里巴巴台湾分公司坚称是新加坡资金,且当时没有淘宝业务等,未能掌握充分证据,因此过去无法开罚。
但去年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投审会取得原始股东等进一步资料后,才确认阿里巴巴台湾分公司与中国大陆阿里巴巴是同一集团。
台官员称,因为阿里巴巴台湾分公司资本额仅一百万元台币,依比例原则,这次开出最低返单12万元,处罚通知已在农历年前寄发,业者前两天已收到通知,目前没有提出异议。
阿里巴巴发出声明稿指出,阿里巴巴是在2008年按照当时相关法规在台湾成立分公司,展开阿里巴巴B2B国际站面对供应商的业务,多年来一直致力成为协助台湾中小企推动全球贸易的桥梁,为会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法规上的最新要求。若有需要,公司会按规定补充资料或进行申请。
另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对于在台湾备案时未登记为大陆公司的原因,阿里巴巴认为,阿里巴巴最终控股公司在美国上市,仅16.28%为陆资股东,大股东尚包括软银、雅虎等,资金组成相当国际化,因此不应被认定为陆资,而当时以新加坡企业注册并无不法。
对此,台湾监管部门认为,阿里巴巴的回应“根本是硬拗”(牵强),因为依照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设计,但合伙人制度允支持阿里巴巴提名董事人选,同时雅虎和软银需要支持阿里提名人选,而阿里巴巴、软银、雅虎持股总计已逾6成,已符合陆资对阿里巴巴公司具控制能力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