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许可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企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企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总的 种类:
1.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生产(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区药监局)、药品(区药监局、卫生局)《医疗器械许可证》
2.从事图书报刊、报刊出版物零售、印刷(区文化管理所、市新闻出版局)《印刷许可证》
3.从事音像制品销售(区文化管理所)
4.从事酒类零售、批发(区酒类专卖局)《酒类许可证》
5.医疗机构设立(区卫生局)
6.从事食品流通(区卫生局)《食品流通许可证》
7.从事烟零售、批发(烟草专卖局)
8.从事餐饮(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消防处)《餐饮许可证》
9.从事旅馆、客房(区公安局、区消防处、区卫生局)
10.从事道路运输、水陆运输(交通局)《道路运输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