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今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国标实施后,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标且获得3C认证证书,方可进行注册登记上牌等。
电动车2019新规:
1、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2、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国标实施后 ,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标且获得3C认证证书,方可进行注册登记上牌。同时,2019年4月15日起,所有不符合国标、未获3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在用的已注册登记领取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再重复登记,可正常上路行驶。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我市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登记上牌、限量控制、限制通行、违法重罚的做法。
岛内电动车规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和市政府有关规定, 思明区、湖里区 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限量控制制度,对邮政、快递、报刊投递、送餐、送气等特殊行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按规定限量办理注册登记,不受理个人和其他单位的登记申请。
2012年,我市在岛内对当时在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并划定了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路段,此后不再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除在思明区、湖里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以外,其他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
也就是说岛内电动车除了特种行业和12年已经上牌的能在非限定区域行驶,其他电动车一律不能上牌、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