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先在转出地社保局申请开具《参保凭证》;再向转入地社保局出示《参保凭证》,并书面提出转移接续申请;转入地社保局受理审核转移接续申请;转入地社保局向转出地社保局发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社保局办结医疗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及资金划拨手续;转入地社保局办结相关转入手续。
办理流程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1)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2)参保人员或单位经办人提交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凭证》(第三联)或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并提出转入申请;
(3)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参保人员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向参保人员开具《转入申请受理告知书》;
(4)录入相关信息:户籍类型、原参保地医保机构名称、原参保地医保机构行政区划代码、现参加的医疗保险类型、转移类别和代办人信息
(5)参保人员或单位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确认并签字;
(6)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邮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7)经办机构自收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邮寄来的《参保凭证》(第一联)、《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变更信息表)和转移的医疗个人账户金额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①打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转入通知书》(以下简称《转入通知书》),将《转入通知书》提交财务;
②财务依据《通知书》,按照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名称、基金转移总额和参保人员姓名逐一核实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③核对并录入《参保凭证》和《变更信息表》的相关信息;将划转的医疗个人账户金并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1)参保人员在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中止手续;
(2)参保人员或单位经办人向经办机构提出转出申请,对符合转出条件的参保人员出具《参保凭证》(第三联);
(3)录入信息:户籍类型、转移类别、医疗保险类型、转入机构名称、转入机构行政区划代码、开户银行全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4)经办机构自收到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转出手续:
①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变更信息表》邮寄给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函》与《参保凭证》(第二联)存档;
②打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转出通知书》(以下简称《转出通知书》),将《转出通知书》提交财务;
③财务依据《转出通知书》,按照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全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基金转移总额和参保人员姓名逐一核实无误后,做转账处理。
办理条件
流动就业人员可以办理,退休人员不能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办理材料
1.医疗关系转入:身份证复印件,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或参保证明;
2.医疗关系转出:出具身份证、社保卡原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