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可以代办!投资者可以按照要求准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将纸质材料递交至登记机关办事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结后在指定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办理材料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新的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登记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变更合伙企业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提交申请材料;
2、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备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应当换照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3、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注: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工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应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告知应当换照的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备案登记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