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企业可自行打印税单

11月20日消息,获悉,近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69号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18年11月19日起,企业可自行打印《海关专用缴款书》(俗称“税单”)。

据了解,从今年8月29日开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统计功能正式上线试运行,用户可以通过输入提运单号、集装箱号、报关单号、报检单号、运输工具名称及航班/航次号等信息,实现进出口贸易全流程通关状态查询。

而此次海关总署全面推广税单自行打印,可以说进一步降低了企业通关成本。具体通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9号(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

公告〔2018〕169号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1月19日起,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改革。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有关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的会计使用和存档要求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档案局2018年第100号公告要求执行。进出口企业、单位在使用中遇有问题,可通过12360海关热线反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16日

海关总署:企业可自行打印税单_商务服务_公司财税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使用“单一窗口”新一代税费系统支付的电子税单,才能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税费支付”界面进行版式文件的打印。其他平台支付电子税单的海关专用缴款书,无法在此打印。

另外,只有报关单内的境内收发货人能够在此打印版式文件(海关专用缴款书,俗称税单)。企业应当确保登录卡介质内的海关十位编码,与报关单/税单中的境内收发货人海关十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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