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女职工增加十五日产假,增加假期视同全勤,工资奖金照发。自领证当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每月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入托(园)、入学费用,对村民还应发给一次性奖金,并免去每年应承担的农村义务工。||对满足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条件的居民每人一次性奖励3500元。
武汉独生子女补贴奖励
一、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 对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 增加 十五日产假 ,增加的假期视同全勤,工资奖金照发。
(二) 自领证当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入托(园)、入学费用,对村民还应发给一次性奖金,并免去每年应承担的农村义务工。
1、 上述费用, 夫妻双方都是职工的 ,由双方所在单位各付一半;
2、夫妻一方无正式职业的 ,由有正式职业一方的所在单位全部支付;
3、村民 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乡统筹费和村提留以及其它集体收入中支付;
4、城镇个体工商户 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支付;其中当地人民政府已从个体工商户收入中提取集体提留费用的从集体提留费中支付;
5、夫妻双方都无职业的 ,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三) 城镇分配住房和农村审批住宅基地时,对独生子女按二个孩子份额计算。农村分配或调整承包土地(含水面、山场、果园等)时,对独生子女可按二个孩子份额计算。在入托(园)、入学、招工时,应在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四)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 退休时凭《独生子女证》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结婚后终生不育或独生子女夭折后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职工, 退休时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
夫妻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再生育的, 应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全部奖励所得。
(五) 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生育二女并已采取绝育措施的村民夫妻办理养老保险的,人民政府给予资助。
二、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奖励
注: 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是对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的完善和补充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奖励对象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我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未在外省市享受同类奖励;
(二) 只生育(含依法收养)1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 2001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或者年满60周岁未领取养老金的;
(四) 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2、奖励金额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一次性奖励3500元。
3、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持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等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2张 ,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 已退休的职工,除上述证明材料外, 还应当提交《退休证》。
(二)社区公示。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并张榜公示5天。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社区组织核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上报区级卫生计生部门。
(四)区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 区级卫生计生部门对上报信息进行确认,并将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的资料立卷存档,汇总奖励信息库数据,送市卫生计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