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携带好以下材料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可以确认为天津市知青身份的原始资料以及原始户籍迁出记录;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天津市居住证;房屋产权证明;申请人户口由天津市迁出记录(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免予提交);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申请人携带好以下材料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应提交的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可以确认为我市知青、支援边疆建设、支援农业建设、四年保留户口、支援三线建设、垦荒、遣送回原籍等身份的原始资料以及原始户籍迁出记录;
3.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4.《天津市居住证》;
5.房屋产权证明;
6.申请人户口由我市迁出记录(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免予提交);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9.特殊情形:
(1)随迁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未婚子女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个人未婚承诺书;
(3)对返津知青等人员已婚子女(含离婚、丧偶),已返回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具有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除上述手续要件外,还需要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婚龄子女未婚承诺书。
符合条件人员:
原为我市户籍,因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支援边疆建设、支援农业建设、支援三线建设、四年保留户口、垦荒、遣送回原籍等历史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返津知青等人员),已返回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本人在我市落户,逐级报分局审核后办理,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咨询电话
23394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