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入户条件: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18周岁以下子女可随迁。
夫妻投靠入户条件: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18周岁以下子女可随迁。
夫妻投靠入户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申请人已生育(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提供)。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申请《收养证》(《收养公证书》)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收养证》(《收养公证书》)签发机关公章;
3.迁入地镇街(管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迁入莞城或迁入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投靠落户流程:
1.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市外迁入本市及市内迁入莞城、虎门镇街的户口迁移由市公安局核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市内迁入其他镇街由迁入地公安分局核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1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市内迁移的,申请人持《准迁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 “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