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充电补助资金不可提现,只能用于支付在本市使用具有独立报桩电表的个人自有充电桩充电时产生的电费,或在本市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充电并使用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支付的电费和服务费。
充电补助资金不可提现,只能用于支付在本市使用具有独立报桩电表的个人自有充电桩充电时产生的电费,或在本市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充电并使用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支付的电费和服务费。
上 海新能源车充电补贴申请流程
1、受理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后,可以通过个人账号登录“随申办”(5月3日正式上线),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充电补助资金线上申请,并提交以下信息:(1)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2)申请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时,由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购车发票及相关信息;(3)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指定银行借记卡;(4)申请人本市手机号码(须与在上述指定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一致);(5)完成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牌照号;(6)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登陆“随申办”使用的个人账号必须为本人持有,并经实名认证。确实无法实名认证的,申请人在线提交相关信息后,按照有关要求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指定现场核验。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须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车辆购置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信息一致。凡是信息不完整、或未经实名认证的,相关申请不予受理。
2、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后,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以及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信息与车辆购置信息、注册登记信息一致,且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助范围的,给予审核通过。经比对有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1)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与在车辆销售机构登记的购置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信息不一致;(2)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开票及车辆注册登记手续;(3)车辆使用性质为经营性用途;(4)本次申请以前,申请人已取得充电补助资金。
3、异议复核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通过短信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3)车辆购置发票及销售合同复印件。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复核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经复核仍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再受理申请人申请。
4、资金拨付和指定专户
申请人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汇总拟补助消费者信息和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消费者信息及补助金额,并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补助资金按月分期拨付至指定账户,每人每月拨付150元,直至累计拨付达到5000元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