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贵州职工家庭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追加购房首付的,不得再申请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结清满一年(含一年)后,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它条件,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黔房资通字(2018)02号
为坚决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满足省直单位职工的刚性住房需求,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现对省直单位部分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家庭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追加购房首付的,不得再申请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2018年7月1日前已经提取的)。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家庭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结清满一年(含一年)后,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它条件,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不含2018年7月1日前结清的)。
三、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家庭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取得该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申请。
四、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