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且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也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一、办事条件: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申请条件(详见《驾驶人管理告知单(15)有关说明》);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1)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2)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的;
(4)持有其它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未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的。
5.累积记分满12分及以上的,车辆管理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当场通知申请人于15日内至分所参加违法记满12分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6.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上海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http://sh.122.gov.cn/下载打印);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由经上海市卫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具有机动车驾驶人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此类医疗机构包括本市各区(县)级以上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以及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由经上海市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检查资质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
3.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驾驶证照片;
6.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还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三、办理程序:
1.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分所受理窗口或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手续,同时接受审验。
2.办理有效期满换证时,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3.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有效期满换证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请至车辆管理所分所受理窗口办理。(转入业务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及配套工作规范
六、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车辆管理所受理窗口: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7:00
2.受理地点:
①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②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③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二)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证管理窗口的受理时间、地点[详见《机动车管理告知单(35)各区(县)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窗口受理时间、联系方式》]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
车辆管理所投诉电话:62693922周一至周五9:00-17:00
互联网业务请登录“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h.122.gov.cn/)”查询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