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可知:子女满16周岁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月享受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等。
一、计划生育“三项制度”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依据《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规范》,针对农村生育一个子女或二个女孩家庭的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依据《安徽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信息管理规范》,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每年发放特别扶助资金。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依据合政【2017】11号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 可知:
子女满16周岁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月享受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2011年3月15日前退休的每人一次性2000元补助;2011年3月15日之后退休,每人一次性3000元补助)。
2016年1月1号以后出生子女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优待补贴
依据合高计【2012】5号文《高新区城乡成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实施细则》,对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和双女绝育户,以及60周岁以下特扶对象,在参加并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在原有享受参保补贴基础上,区财政给予计生家庭当年额外30元的政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