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宁波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外地人在宁波落户需要什么条件_兼职服务_网络钟点工

【导语】: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3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现户口在省内且登记满5年(本市户口登记满3年),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宁波就业和居住同一社区均满5年的流动人口等。

 外地人在宁波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2019年宁波最新落户政策,宁波的落户分为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落户、投资创业落户、市内户口迁移和政策性落户。

因此,准备落户宁波,大家需要根据不同落户方式和自身条件对照,找到最适宜自己的落户方式哦,这样申请落户成功的可能性才比较大。

 【     落户新政:    】  落户的社保、税款缴纳年限要求,从原先的“连续缴纳年限”改为“累计缴纳年限”。

例如,以前要求“连续3年”,现在则要求“4年内累计缴纳36个月”;以前要求“连续2年”,现在则要求“3年内累计缴纳24个月”;以前要求“连续6个月”,现在则要求“1年内累计缴纳6个月”等。

    一、居住就业落户  

 落户条件+材料:

    1、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       本市社会保险满3年       ,       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 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具有高中学历、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2年,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2、       现户口在省内且登记满5年(本市户口登记满3年)的,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3     、       在宁波就业和居住同一社区均满5年的流动人口   ,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居住证和备案的租赁合同等材料,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可落户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同时余姚、慈溪、宁海、象山都要按要求执行租赁房屋落户政策,其中,  余  姚、慈溪要求的社保缴纳年限不得超过3年  宁海、象山不得设置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

    4、       农村地区取得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动产权属合法所有权人   可按城镇地区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办理迁入手续,统一落户到不动产权属所在地的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二、       亲属投靠落户  

    1、       夫妻投靠:   夫妻一方为  市区户口 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将户口迁至配偶处。

    落户材料:  

(1)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结婚证;

(4)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迁入农村地区的,还应提供夫妻双方或一方在拟迁入村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拟迁入村同意证明。

    2、子女投靠:   父母一方为市区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提供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

    落户材料:  

(1)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可参照本条执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学生证,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需提供未婚声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户口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其老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下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无要求,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处。

    落户材料:  

(1)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被投靠人或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4、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须征得本人同意),可将户口迁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

    落户材料:  

(1)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父母死亡证明;

(5)关系证明或法定监护人证明。

    三、人才落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经核准可以办理人才落户:  

    落户条件:  

(1)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

(2)落实就(创)业单位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3)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且有意愿来我市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4)本市生源的,可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至就(创)业地、合法稳定住所处或原籍地。

(5)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后15年内,可申请将户口迁至本人(含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处、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落户材料:  

符合落户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无合法稳定住所,落实就(创)业单位的:

(1)毕业证书;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

(5)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和单位、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证明。

单位无集体户的可按规定落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二)未落实就(创)业单位的:

(1)毕业证书;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

(5)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证明。

本市生源回原籍落户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

    2、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甬党发〔2015〕29号)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落户:  

    落户条件:  

(1)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

(2)高级人才;

(3)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人员;

(4)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6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持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的。

以上人员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条第(1)、(2)、(3)项人员和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第(4)项人员,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留学回国人员可参照本条执行。

    落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书等;

(4)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接收证明;

(6)满足落户条件第3条的,还需要提供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满足落户条件4条的,还需要提供在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   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

高级人才和在甬工作1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以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落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书等;

(4)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接收证明;

(6)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宁波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评定的以下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称号的;

(二)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四)其他荣誉称号的。

上述人员在获得荣誉称号后1年内,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落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书等;

(4)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接收证明;

    四、投资创业落户  

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税款缴纳满3年或社保缴纳满3年,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到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户口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已析产的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共有人协议并公证确定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的一名办理落户。

    五、政策性落户  

1、市区实行     积分落户政策   ,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移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等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护理人员等具有专业技能、从事特殊职业群体,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的人员,合理设置倾斜性分值和权重。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编制人员   ,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审批表、转任审批表、调动函或行政介绍信等;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3、考取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   ,由所在院校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统一申请将新生户口迁入该校学生集体户:

(1)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2)户口迁移证。

    4、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   凭下列证明材料可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退役军人户籍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

(3)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退出现役义务兵无需提供)。

异地安置落户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入伍地注销户口证明和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和居住条件核查单。

    5、 军队转业干部   凭下列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证明和军转安置介绍信;

(3)入伍地注销户口证明;

(4)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军队离退休干部   凭下列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7、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凭下列证明材料可在部队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2)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军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再办理迁移手续。

    8、回国定居华侨、回内地定居港澳台人员和收养人员、归正人员等   迁移落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市内户口迁移  

    1、户口登记在市区范围内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凭下列证明材料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未记载亲属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原同户非亲属人员如能提供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市内无房证明的,经户主同意可一并随迁。

    2、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   ,且本人及配偶、子女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3、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原落户人员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拒不办理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以下证明材料将原落户人员户口迁至城镇内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1)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书;

(2)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材料。

    4、无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配偶、子女)的城镇范围内户口人员       ,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   凭下列证明材料可在原籍农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原籍农村地区不动产权证书;

(3)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4)城镇范围无房证明;

(5)村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和同意落户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不得将户口迁回农村。  

    6、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委会所在地设立社区集体户,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落户和租赁房屋积分落户。   下列人员可申请挂靠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须将户口从原住址迁出的;

(2)因征地、拆迁改造等原因原住址已不存在的;

(3)本社区刑满释放且原户口已注销的;

(4)因辞职或企业破产倒闭等原因需从单位集体户迁出的;

(5)其他需要落户社区集体户的。

社区居委会要确定专人负责社区集体户管理工作。村委会可参照设立集体户。

    七、       落户流程:  

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1、下列户口迁移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审核后当场办结:

(1)市区范围内户口迁入;

(2)退役义务兵、士官、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

(3)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学生录取、退学、转学户口迁移,应届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或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就(创)业地落户。

除本条第(2)、(2)项外,其他市外户口迁移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得申请落户;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退回原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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