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 - 2018)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必须要满足有脚踏骑行功能、车速不能超过25km/h等条件并通过国家ccc认证,且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方予以核发新式电动自行车号牌。
办理条件
一、对执行标准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通过国家CCC认证,且列入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核发新式电动自行车号牌。不符合的,属超标车,不予办理登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
1.车辆所有人提交的发票无效的;
2.车辆发票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4.车辆属非法改装、拼装或者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的;
5.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结构、构造或者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
6.车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车辆不在自治区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目录范围之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