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前往澳门(香港)的,可以申请港澳其他签注。
办理条件
㈠可以申请条件:
⑴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⑵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前往澳门(香港)的,可以申请港澳其他签注
⑷不属于法律禁止人员
㈡不可申请条件:
⑴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
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⑶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㈢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签注规定
㈠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
㈡对前往港澳治病的申请人、前往港澳探望危重病人的直系亲属及其配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可签发三个月多次其他类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