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京:2018年10月1日起,对国三营运柴油货车,一律不予排放定期检验;北京:截止2019年4月1日,昌平区交通局不再办理国三排放柴油货运车辆的年审业务。昌交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再受理国三排放柴油货运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从2019年7月1日起,国六标准将多地提前实施。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将从今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油车辆。
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于2016年12月份正式发布。按照规划,国六标准应于2020年7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即2020年7月实施国六a标准,2023年7月实施国六b标准。目前,宣布将于2019年7月1日提前实施国六b阶段排放标准的地区已经达到16个,有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等地。
部分省份预计2020年淘汰全部国三车,但各地已逐步开始实行停止国三车年检政策!
【南京】
2018年10月起南京停止国三车年检
2018年10月1日起,对国三营运柴油货车,一律不予排放定期检验;并且对国四及以上营运柴油货车,逐车严格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并拍照上传,污染控制装置不合格的不予排放定期检验。
2018年10月1日起,对国三营运柴油货车,一律不予排放定期检验;并且对国四及以上营运柴油货车,逐车严格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并拍照上传,污染控制装置不合格的不予排放定期检验。
南京国三补贴标准:
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使用年限给予差别化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国二汽油车2750-9500元/车,国三柴油车4000-40000元/车。
关于南京市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北京】
截止2019年4月1日,昌平区交通局不再办理国三排放柴油货运车辆的年审业务。昌交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再受理国三排放柴油货运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详情点击>>
北京国三补贴标准: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促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淘汰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 ,补贴标准如下:
【深圳】
深圳国六排放标准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2018年10月17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根据通告,深圳轻型车2018年11月1日起实行国六排放标准。
2018年12月,原市人居环境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联合印发《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补充通知》。根据《补充通知》,深圳轻型汽油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六标准”)的时间延至2019年7月1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深人环规〔2018〕4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订)和《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深府办规〔2018〕6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Ⅵ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Ⅵ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中的第六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应符合6b限值要求。
二、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指的是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三、2018年11月1日(含)起,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
在2018年11月1日前已购买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1月1日前凭2018年11月1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在2018年11月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1月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对于珠三角地区(广州、佛山、东莞、惠州、中山、珠海、江门、肇庆)的2018年11月1日前已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国Ⅴ标准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我市于2019年1月1日前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四、2018年12月31日(含)起,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
2018年12月31日前已购买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3月1日前凭201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2018年12月3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3月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对于珠三角地区的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我市于2019年3月1日前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五、国Ⅵ标准在我市正式实施起,除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车辆外,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六、达到国Ⅵ标准的轻型汽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七、本通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8年10月16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补充通知
深人环规〔2018〕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保障我市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Ⅵ标准)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第四条规定调整为:2019年7月1日(含)起,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2019年7月1日前已购买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9月1日前凭2019年7月1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2019年7月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9月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8年12月24日
【浙江】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省政府办公厅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车(包括汽油车、柴油车、燃气车和混合动力车),须符合或严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燃气车,须符合或严于《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三、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重型燃气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燃气车。
四、凡在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省外转入(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出地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在2019年9月30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
五、各地要加强机动车国六标准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引导销售企业合理采购,促进汽车消费,确保市场平稳有序;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新生产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经信部门配合提供新生产机动车企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六、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要提前组织安排生产和进口计划;机动车销售企业要提前组织安排采购和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七、省内机动车转移、变更登记不受本通告限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