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苏州产假工资发放标准为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苏州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 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3、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您可以将自己的情况与上述规定进行对照,如您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另外, 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