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新入户人员到期后不得配租,其它形式申请人可在到期后按照当年的公租房配租条件进行逐年审核配租。
(一)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合同期为 3 年,到期后可通过年审续租;
(二)新入户人员的合同期为 3 年,到期后不再续租。
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或选房后放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2 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年满18 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 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
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以下(含4 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
倍以下(含20 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东府〔2018〕17 号)的规定执行;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 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新参加工作未满5 年(以全日制学历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同时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逐月缴费累计满5 年;
(二)在本市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