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办理流程:前台受理---后台补录---审核审批---签发,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正常办公时间(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前台受理---后台补录---审核审批---签发。
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及失效重新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1、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现役军人应当交验军官证、士兵证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不满16周岁的,应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1-3项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或监护关系公证书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二)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申请换、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提交与首次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相同的申请材料,申请换发的,还须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申请往来台湾签注需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和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并根据不同事由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1、团队旅游签注
(1)大陆居民参加赴台团队旅游,免提交相应事由申请材料。
(2)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有效领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探亲签注:交验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并提交复印件。
4、应邀签注: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城市(厦门、平潭、宁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福建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商务签注: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城市(厦门、平潭、宁波)台办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福建省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乘务签注: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城市(厦门、平潭、宁波)台办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福建省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7、学习签注:提交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8、其他签注
(1)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福建省外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在我省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须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还须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但有本指南第三项“受理机构”部分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除外:
1、居住证持有人: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2、本地户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同时交验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3、60周岁(含)以上且在本地居住满6个月的人员: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
(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须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