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并且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提交资料身份证、重庆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本人在邮政储蓄开设的帐户,到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申请。
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金补助对象
1、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并且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
2、在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间,实现自助创业,并按规定参加了三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
另外需注意的是,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此项政策。(以上3个月按90天后计算)
申请时间说明
失业人员本人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180天计算),可向原失业保险金申领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逾期未领取的,应领未领取的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
申请一次就业创业补助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重庆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申请表》
3.若失业人员在重庆市外参保,另需提交《失业人员重庆市外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证明》。
4.签订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并盖公章)。
5.本人在邮政储蓄开设的帐户(验原件收复印件)
补助标准
发放标准为区875元/月,县805元/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领取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后,不再享受上次剩余的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期限计算为已领取待遇期限。如遇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不予计发差额。
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再就业创业,单人最高一次性可获得补助金20125元。
审核划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申请人相关政策权利、责任和需确认事项,经审核通过后,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发放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