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条件为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等。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等。
参保员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 :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即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参加失业保险,并已按规定缴费满一年(含区外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均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园区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因员工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
(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的;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即已办理退工手续,并领取《失业职工证明书》(户口在苏州市城区范围内的需参加市区就业指导培训)。
失业金领取标准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
①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满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具体见下表:
核定后的待遇最高不得超过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失业保险金最低、最高标准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并且前次失业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未领完的,以前后两次合并后计算的加权平均值,与本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核定标准相比,就高选定作为合并计算后的失业金月享受标准,但须在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范围内。
(2)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
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按照苏州市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同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