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 一次 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 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 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及办理时间为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