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新补缴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我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的50%。
(1)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2)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新补缴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我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的50%。
(3)中断期间超过3个月,本人不愿补缴的,在重新参保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我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