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已尽审查义务店主侵权赔3万

认为淘宝网上销售的“莱特妮丝”服饰是假冒自己的品牌,深圳一家服饰公司起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店主刘某共同侵权。昨日,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淘宝店主刘某侵权,需赔偿3万元;淘宝公司未侵权。

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是“莱特妮丝”、“lightness”文字商标的注册人。2012年,该公司发现淘宝网上有家网店在销售假冒其商标的内衣,遂向淘宝公司投诉。淘宝公司经审查后删除了该产品链接。后莱特妮丝公司在淘宝店主刘某经营的店铺中购买到了其认为是侵害其商标权的产品,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永州中院认为,经当庭拨打防伪电话,证实该“涉嫌侵权内衣”系莱特妮丝公司生产的产品,且莱特妮丝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推翻前述事实。淘宝公司对店铺经营者进行了严格的事前审查,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删除了产品链接,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莱特妮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认为,“涉嫌侵权内衣”上的16位防伪码不在公司的数据库内,在删除产品链接后,淘宝店主刘某并未提出反驳意见,且未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同时,淘宝网删除产品链接后,没有对店主另行采取处罚措施,导致其继续销售其他侵权产品,淘宝网也构成侵权。

淘宝公司回应称,莱特妮丝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即使店主刘某构成侵权,淘宝公司也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被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两个,一是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是淘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省高院审理认为,虽然涉案商品吊牌的防伪码是真实的,但经扫描,商品的二维码与一维码不能对应,另外,店主刘某对于淘宝公司的处理并未及时提出反通知,法院认定刘某销售的产品系假冒产品;刘某未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产品进货来源或莱特妮丝公司的授权,法院认定店主刘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并结合店铺经营时间(约2年),网店的实际经营规模等,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为3万元。

省高院还认为,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提供平台,不参与销售,不存在直接的侵权行为,对于网络信息发布,其只应在其能力和范围内承担合理的义务。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已尽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存在共同侵权。遂当庭宣判:撤销永州中院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淘宝店主刘某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3万元(含合理开支费用);驳回上诉人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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