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参保人在非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而在本市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院对应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5%、80%、90%等。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自付。
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2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 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参保人在 非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
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因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或者再生障碍性贫血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就医的,只需支付首次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按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以下费用,转入医院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院的,应当补缴差额部分费用。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而在本市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院对应的支付比例分别为 65%、80%、90% ;
(二)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 55% ;
(三)参保人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 40% 。
异地报销:
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1000 元。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72%(公务员86%) , 退休职工支付比例为76%(公务员88%) , 居民与医保支付比例为55% ;
2.参保人 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 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 职工支付比例统一为60%(公务员80%),居民支付比例为40% 。 非因急诊(症)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