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厦门市户口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外地户口失业人员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且社保已停保。
厦门失业金领取条件:
一、厦门市户口失业人员(台湾同胞;港澳同胞)
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需 同时 符合三个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失业前有单位的按失业前参保单位所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分工受理;灵活就业人员按户口所属区社保中心受理)
二、外地户口失业人员
外地户口失业人员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且社保已停保。(按失业前参保单位所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分工受理)
领取标准:
厦门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
2、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九年的,为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
3、累计缴费时间九年以上的,为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
厦门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 外来 员工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发;
2、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发;
3、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九十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