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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是某建材有限公司职工,爱好打篮球。今年3月9日,公司邀请一协作单位举行篮球比赛,他被选中参加。比赛中,他来回奔跑,在激烈的争夺拼抢中不慎倒地受伤,医院诊断为左小腿骨折。俞某想问,他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
解答
俞某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受伤算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保护职工的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在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时不能机械绝对,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
因此,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受伤,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