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进入购房登记平台,选择要购买的楼盘,点击下一步,点击我已阅读须知,选择购房类型,填写个人信息,确认承诺书,查看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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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商品住房须知
1、从2016年10月1日起,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范围内实行商品住房限购。
2、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的居民,2016年10月1日后未在成都市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且2017年3月23日后未在成都市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可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已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不能在该区域新购买商品住房。
3、购房人类型:
(1)本市限购区域户籍的购房人:可在本市限购区购买1套商品住房;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不能在该区域新购买商品住房。
(2)非本市限购区域户籍的购房人:需提交连续2年以上的社保缴纳记录以及稳定就业证明。
(3)高端人才: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4)军人:军人部队所在地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的,可由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部队驻扎地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的证明;军人入伍前户籍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的,可提供原户籍在限购区域的证明。
(5)其他被拆迁(征收)人:限购区域内正在实施的拆迁(征收)安置项目中,住房被拆迁(征收)的,被拆迁(征收)人若需新购买住房的,按照“拆一购一,另购不超过2套”的原则准予购买。中心城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被拆迁(征收)人可凭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到项目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并报市征收中心审核同意后,市产权交易中心予以办理相关手续。被拆迁(征收)住房不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不得依据本拆迁(征收)政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房。
(6)优先摇号、优先选房的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安置补偿协议在2016年10月1日以后生效的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根据“拆一购一”原则,遵照区域住房限购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支持其优先摇号、优先选房①补偿协议生效后,未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②补偿协议生效后,已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但购房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之前,且所购房屋为二手住房。
(7)优先摇号、优先选房的刚需购房家庭:支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家庭列入刚需家庭优先摇号排序选房范围:①居民家庭范围: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以个人为居民家庭;夫妻离异的,购房登记时离婚应已满三年;②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③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非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为我市户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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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承诺书:
承诺书
1、您通过本系统提交成功后,您可以在该平台上进行查询是否具备公证摇号资格。
2、购房人对提供的证明其具备购房资格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取消购房资格),由购房人承担。
3、购房人通过本系统成功提交申请参与摇号后,应将符合购房资格的纸质材料原件提交核验,符合购房资格的摇号选房人可参与选房。
4、通过本系统成功提交后至选购商品房完成合同备案期间,购房人另购住房导致选购商品住房无法备案的后果,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5、参与摇号选房的共同买受人之一放弃购房的,视为违反《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即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不一致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6、网签系统对处于“定购”、“拟定合同”状态的房源予以锁定,一律不予变更合同主体。
7、已享受住房保障的,严格按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8、经查实,登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购房登记的,行业协会将对登记购房人予以公开曝光,涉及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
9、登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连续2次不参与按序选房的,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有前述行为之一的,行业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购房登记平台一年内不受理上述人员填报信息。
10、刚需登记购房人承诺其填报人员为全部家庭成员,如提供虚假信息或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以获取购房资格、优先摇号选房资格的,一经发现,可取消其购房资格。刚需登记购房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放弃选购商品住房2次及以上的,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填报信息。
查看要提交的材料:
购房登记申请人按照开发企业通知的时间、地点向开发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一、登记购房人的身份证明;
二、登记购房人的资信证明,包括按揭方式付款的征信报告、不高于意向房源首付款的银行存单或流水(首付款按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执行);
三、如登记购房人委托他人提交相关核验资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核验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四、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还应核验:
(1)登记购房人的户籍证明,涉及非本市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需核验登记购房人社保缴纳明细、稳定就业证明(加盖就业单位公章)。
(2)涉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含紧缺人才),不受限购区域户籍、社保缴纳限制,可核验登记购房人身份证明和区政府(或管委会)等出具的证明或人才绿卡。
五、登记购房人属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应核验登记购房人通过成都市房屋征收系统自助终端机打印的《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货币补偿);登记刚需购房家庭的,应核验登记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及户籍证明(离异家庭应提供离婚证明,购房登记时离婚应已满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