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平安和平安证券的“澄清说明”来看,中国平安方面将海欣股份事件的责任推给了研究员,并认定此为 “个人违法行为”。
第一,中国平安称这不是“抢帽子”,但其自有资金先买,研究报告后推的时间链条清晰,且有深圳证监局的公函为证,完全吻合证监会“抢帽子”的认定条件,请中国平安正面解释,为何此行为不是抢帽子?
第二,中国平安称是“个人行为”,但平安证券、平安资管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分处深圳、上海两地,两家子公司的员工之间没有上下级所属关系。那么,证监局认定的研报写作过程中的“干预和影响”怎么可能是“个人”有能力实施的呢?
第三,按规定,中国平安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这不是一句个人行为就能搪塞的。这是中国平安管理缺失造成的,那么,这种管理缺失造成的问题,难道可以完全推诿给个人?
第四,中国平安声称是“个人行为”,但为什么不见研究员获利的信息,反而是中国平安的资金低买高卖大幅获利,这如何解释?研究员冒着违法的风险,却是为了让公司赚钱,这种行为合乎逻辑吗?更何况,研究报告是平安证券官方发出的,是代表公司的职务作品,这难道能归为“个人行为”?
第五,对于平安证券和平安资管之间的“合作”,中国平安作为控股股东,也是利益既得方,是完全不知情,还是纵容默许?
第六,即使是 “个人违法行为”,但客观上却是中国平安获利上亿元,这部分非法获利难道中国平安可以坦然笑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