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0岁(干部身份55岁),2018年11月起,广东超龄未参保人员不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广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下称“9号文”),明确广东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新政影响对象: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0岁(干部身份55岁)。
超龄未参保人员不适用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
9号文明确,《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等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这意味着,即使属于“早期下海”“早期下乡知青”等情况,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未有参保的,不适用上述政策,不能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保。
当然,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参保的,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仍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补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因此,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早期下海”“知青”等其他一次性缴费政策规定的)来说,可以一次性缴费的情况只剩下“趸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员工在岗期间,因单位原因中断或漏缴养老保险费,这种情况可以补缴吗?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滞纳金,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规定条件的,按其规定执行。
单位为职工补缴3年以上养老保险费需提供法律证明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