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离休、退休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租住住房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提取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租住住房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为保证职工提取后的公积金账户能正常缴存,其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三、依照前款第(四)、(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公积金中心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应待其单位将欠缴的部分补清后,方能办理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
【政策来源】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